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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转载勿忘保护著作权

发布时间:2020-07-13 19:11:26 阅读: 来源:斜切锯厂家

近日中山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因在微信公众号上擅自转载他人原创作品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案,最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中山市某公司微信公众号的擅自转载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元,并须连续三日在“最潮中山”的微信订阅号上向商房网书面赔礼道歉。那么随意转载自媒体文章会侵犯权利人什么权利?普通网民怎样防止无意识侵权?如何平衡著作权保护和自媒体传播之间的矛盾呢?

法律支持 国鹏律师事务所

微信转发侵犯作者财产权及人身权利

记者:当下,以微信为代表的自媒体越来越火,其实大多都是在转载,自媒体是什么概念?随意转载可能会侵犯权利人什么权利?若构成侵权,则可能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林丽娟律师:自媒体这个概念来自国外,又称“公民媒体”或“个人媒体”,是指私人化、平民化、自主化的传播者,以现代化、电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或者特定的单个人传递规范性及非规范性信息的新媒体的总称。在当今社会,自媒体平台主要包括博客、微博、微信、贴吧、论坛等,这样的平台比较平民化,随意性强,但也容易缺乏约束。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作者独创完成的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作品,具有外在表达的独创性和载体形式的可复制性等特点,无论其是通过传统媒体还是通过互联网发表的,只要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特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

首先,随意转载、转发文章或其他创作品,可能会侵犯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所以如果未经作者许可进行传播的,则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其次,如果转载文章或其他作品时未标注作者署名,甚至篡改原作的,则同时构成对作者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这种行为,是属于《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的侵权行为。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一旦认定为侵权,则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怎样防止转发微信无意识侵权

记者:自媒体平台本身就是公共分享平台,转载是很普遍的形式,那么都会构成侵权吗?如果涉嫌侵权,大多数转发或转载的人都是无意识的,怎样防止无意识侵权呢?

张克律师:由于微信等自媒体平台是新兴的传播方式,我国法律对这些形式的著作权保护还没有特别细化的规定,因此本着保护著作权利人的精神,我们一般会参照《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来判断涉及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但由于网络是公共平台,其本质特征就是即时性和共享性,为了更加符合当前网络传播这一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对于这种规定,一般称之为“准法定许可使用”或“默示许可使用”,以默示许可的形式来促进网络传播的发挥,只是仍然强调转载行为必须注明出处而且支付报酬,否则就构成侵权。因为默许转载并不表示权利人没有著作权,也并非放弃著作权,而是权利人行使作品著作权的一种特殊方式。

应注意的是,微信用户也分为个人用户和公众号。如果一个作品仅仅在数量有限的微信朋友圈内私下转发,一般不属于向公众传播的行为,因此可不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一般来讲,微信是一个分享平台,所以除非特别声明,否则发布信息就意味着默许转发,在标明作者转发的情况下不构成侵权;如果改变署名冒称原创,则构成著作权侵权。但公众号多是企业或团体的公用空间,面对的群体为不特定的人,而且大多承载了宣传本企业形象的职能,很有可能会因该公众号的宣传而获得利益,属于附属营利性质的行为,那么公众号在转载或转发时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无论是个人用户还是公众账号,转载者要防止无意识侵权,应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

一是转载时必须注明原出处及原作者姓名,并不得侵害原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如不得擅自篡改原作者姓名、不得擅自变更作品内容等;二是转载行为须是无偿行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如果转载者转载的目的在于利用他人的作品获取经济利益,那么就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转载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三是如果原作者在作品中注明有“不得转载”的标记,那么其他用户就不能进行转载,否则原作者有权依据自己已保全的“不得转载”证据,诉请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自媒体传播知识别忽视知识产权保护

记者:权利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平衡著作权保护和自媒体传播之间的矛盾?

李宁律师:新媒体在发展中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现象,首先是缘于网络即时性、共享性和交互性的特性,虽然给人们带来了很多方便,但部分自媒体素质不高,在传播信息过程中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其次,网络传播的成本低,网民的网络传播权利保护意识淡薄,缺少网络传播审查机制,当前网络侵权较难取证,也造成了侵权的发生;再次,维权诉讼过程漫长、举证繁琐,违法成本极低,但维权时间、精力和财力成本极高,让多数权利人选择沉默。

微信著作权的保护不仅仅靠外部力量,作为权利人也应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个人或企业利用微信公共平台时亦要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首先,微信用户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自身著作权受到侵害,并在遭受侵害时积极维权。其次,应当注意自身行为,尊重他人著作权。用户之间可以签订知识共享协议。根据此协议,只要用户遵循“署名”和“保持作品完整性”原则就可以非商业性使用他人的“微作品”,促进知识交流与共享。

互联网行业发展本来就是“野蛮”的、呈几何形增长的,“野蛮生长”之后需要规范,对于微信等自媒体的管理,既要维持自由、共享的活力,又要注重对著作权的保护。如何掌握二者之间的平衡,已不只限于法律专业领域,而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探讨与解决。在相关法律完善以前,要让管理政策与时俱进,平衡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与版权保护的关系。必须从技术手段上建立主动防范措施,并提高网络用户本身的道德及自律水平。法律更新要与技术变革同时俱进,法律必须赋道德于技术,唯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杜绝当前自媒体作品侵权现象的发生。

自媒体平台自身也应当提高版权意识,采取诸如热门作品报警审查机制等科学技术措施,强化与著作权人的合作,建立利益合作机制,共同实现原创和分享、学习和传播的良性互动。

怎样才能既保护微信创作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自媒体传播知识的积极功能呢?

一是要建立微信作品授权机制。微信服务提供商建立微信作品授权机制,微信用户在发布微信时可以选择设置不同的转发权限。比如在界面上增设“原创”“署名”“随意”等“版权表情”备选,如用“原创”表示内容系原创,“随意”表示允许随意转发,“署名”表示希望保留署名权,让使用者自己选择是否主张作品知识产权。将转发设置的权利赋予作者,既能保护作者的选择权,也能发挥微信作品的传播功能。

二是要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法律规定。自媒体本身是信息传播的平台,是传播知识的有效途径,应尽可能地发挥其传播功能让更多国民受益。对于每天刷新和发布微博、朋友圈内容的网络个体来说,他们获取新闻、资讯和阅读、欣赏作品的渠道,已经不再是或者不主要是传统媒体,而是与他们存在日常关联的其他微博和微信用户。然而,我们正生活在一个充满答案的黄金时代,智能手机就可以轻易获取大量信息,自媒体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传播方式,分享知识,共同学习,“人人都是麦克风”。不少网民在成为内容消费者的同时,也成为了内容生产者。自媒体是一种与传统发行和传播完全不同的传播媒介,是对传统以私权保护为基础兼顾利益平衡原则的著作权制度的巨大冲击,公众号转载文章不标明出处或作者的行为,或许是无意的,若严苛地将之界定为侵权,似乎略显偏颇,因此应对《著作权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行为采取列举式的方式,但显然其列举的使用方式已不适用于自媒体的传播方式,可适当降低自媒体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界定若传播人非以营利为目的,且善意、传播范围较小、转发次数较少的情况下,可不认定为侵权,既节省了执法资源,也可以为知识的传播营造健康的环境。

当今社会是知识社会,当今世界的竞争是知识和人才的竞争,只有知识的不断创新才能为技术创新和科技创新提供指导。创新是民族进步的动力和源泉,是生命力生生不息的保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创新关系到民族的前途命运”,当前迫切需要的是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保护著作权的文化氛围,如此才能刺激人才积极进行创作,进而提升我国文化创新能力,并在此基础上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创新水平不断提高,最终提升我国的核心竞争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江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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